發布日期:2021-08-08 23:35:00 瀏覽次數:1290
(一)社會保險繳納
《社會保險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秳趧臃ā芬幎ㄓ萌藛挝粺o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秳趧雍贤ā穼⑸鐣kU內容列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不能通過約定方式加以改變。其中,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等三項社會保險費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按比例承擔,而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則由用人單位繳納。
1、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張某于2009年5月10日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因該公司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張某于2010年12月15日辭職,并要求該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6000元。公司負責人表示,張某系自動提出辭職的,不能給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案例點評:公司負責人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該公司確系未依法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張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未依法繳納”包括了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等情形。因此,作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均可被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確因客觀原因造成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2、員工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協議是否有效?
2006年2月,趙女士入職某建筑公司在施工項目經理部擔任炊事員,2009年12月趙女士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由于在趙女士工作期間,建筑公司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此趙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賠償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合計3萬元。庭審中,該公司辯稱,趙女士入職時曾書面承諾自行承擔社會保險費,故不同意趙女士的請求事項。經審理,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賠償趙女士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兩項合計人民幣7582元。該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維持了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
案例點評: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而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因此本案勞動合同中關于免除由建筑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款是無效的違法條款,用人單位以此為由進行抗辯當然不可能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勞動保護內容
勞動保護,是指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采取技術和組織措施,消除勞動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條件與行為,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實行勞逸結合、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種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統稱為勞動保護。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工作時間的限制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規定;
2.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措施;
3.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4.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