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7-12 23:28:00 瀏覽次數:1445
(一)勞動工資報酬的確定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定期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報酬。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的主要形式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實踐中,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約定種類很多,大多數企業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數額,只有少數企業會通過區分工資報酬結構來約定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由于建筑施工行業存在勞動密集型的行業特點,絕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會采取第一種方式約定勞動者工資報酬,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其他行業,建筑施工企業也同樣存在大量管理型勞動者,因此,結合建筑施工企業的經營發展需要,建立具有激勵制度的區分工資報酬結構制度,會促進建筑施工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
(二)勞動工資報酬的支付
1.工資支付的形式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方式
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也可以小時、日、周為支付工資的周期。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工資,不得以“每月暫發放生活費,待年底結算”為借口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另外,工資應當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不要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者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免引發拖欠工資的法律糾紛。
3.工資支付時間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立即支付工資;在雙方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