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9-03-26 07:15:16 瀏覽次數:1412
進城務工的建筑勞務工人多從事體力勞動,特別是建筑行業的農民工,極易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事故發生后如何進行鑒定,如何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201年1月1日,我國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有了明確的規定:
(一)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
上述《社保法》已明確規定工傷保險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水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換言之,《勞動法》意義上的所有“勞動者”均統一納入工傷保險范疇,農民工也不例外。
(二)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狂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也明確規定職工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工傷認定的申請流程
1.江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呼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正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